昭阳新闻

区法院执行案件寻求合谐统一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6-11-28 09:23  作者:任天能  责任编辑:

 

区法院采取“四个结合”的方法,努力破解执行难案件,使鲁贵元违章建筑一案得以妥善解决,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2000年3月至6月,鲁贵元未经批准自己就投资在昭通卫校东侧的瓦窑河右侧上段修建“利民坝”和房屋。2002年9月13日晚,特大洪水漫过“利民坝”,淹没56.65亩菜地。因此,昭阳区水电局对鲁贵元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自行拆除所建房屋和坝,恢复原状。经两审终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鲁贵元履行水利局的行政处罚。2006年2月,水利局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时鲁贵元修筑堤坝,蓄水灌溉周边很多群众的菜地,并义务治理了河道,确实在短期内给周围群众带来好处和便利。所以,如果简单粗暴地强制拆除“利民坝”,将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于是,法院经过多次讨论、协商,认为只有做通鲁贵元的工作,让他意识到部份利益必须服从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必须服从于长远利益的道理,主动配合法院履行义务,才能算圆满执结。为此,执行干警一次又一次找鲁贵元做工作,跟他摆道理、讲法律,最终使鲁贵元自愿配合法院拆除了违章建筑。

针对此类案件,区法院主要采取了“四个结合”的方法来破解执行难案件:一是采取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二是采取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三是采取个案执行与集中执行相结合;四是采取现金履行与变通履行相结合,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任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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