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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昭阳区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6-11-17 10:01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行政),区委各部委办局室,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区直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昭阳区单位:
 
  《昭阳区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管理办法(试行)》经征求区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后,已于2016年8月18日在昭阳区文明委全会上讨论表决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附件:《昭阳区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管理办法(试行)》


昭阳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附件:

昭阳区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全区各级文明单位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断促进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指由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在当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单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凡昭阳区内各级已命名表彰和正在创建单位,均有义务在志愿服务中做出表率,应当遵守本办法之管理。

第三条  文明单位志愿服务是指结合文明单位创建管理,由各单位宣传、动员和组织开展的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  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加强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

第五条  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的目标: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效应,建立完善文明单位志愿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促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传播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文明单位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原则:面向基层、服务民生、立足本职、示范引领、提升层次、奉献社会。

第七条  文明单位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科技普及、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文明劝导、赛会服务、治安防范、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提倡优先为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突出问题的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如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困难户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等。

第二章  制度要求

第八条  文明单位应当率先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把志愿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纳入本单位公共服务总体规划,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体系,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经费和物质保障。

第九条  文明单位必须积极参与文明办倡导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应成立志愿服务队。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本单位的人员或志愿服务组织申请加入由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公益机构、志愿者协会等组织,进行志愿者注册认证。亦可以单位名义加入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  文明单位要大力推动志愿者注册认证。认真组织志愿者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文明单位总人数在1000人以内的,注册志愿者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1000-3000人的,应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15%;3000人以上的,应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10%。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应建立志愿者培训制度,根据志愿服务项目、岗位、对象的要求,通过集中辅导、座谈交流、案例分析等方式,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类培训,对志愿者尤其是志愿者骨干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志愿者队伍。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应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提升志愿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必要的本单位志愿服务人才库和志愿者个人志愿服务档案,加强对志愿者服务时数和服务成效的评估管理。每次服务应制定服务记录表,注明服务时数与服务内容、效果,须加盖服务对象所在社区或公益活动组织单位公章加以认证。文明单位年度人均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36小时;具体服务时数及服务质量的认定以区文明办核实确认数为准。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应制定培育本单位志愿服务品牌的制度措施,结合实际确定志愿服务目标任务,鼓励创造志愿服务特色品牌和服务亮点,对志愿服务中优秀志愿者应给予相应表彰,以促进提升本单位志愿服务的层次和水平。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应将开展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员工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各项民主评议、评先树优、晋级晋职、学分认定等考评体系之中。文明机关要把党员干部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干部调整使用的一项重要考察内容。

第十五条  社会应建立志愿服务回馈激励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志愿者服务工时和质量,对区级以上优秀志愿者本人或子女在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给予适度回馈。回馈要适度,充分体现志愿服务自愿、无偿、利他的特点,不能把志愿服务搞成等价交换。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应根据志愿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为志愿者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应充分发挥党(团)员的示范引领作用,组织本单位党(团)员带头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本单位志愿服务的深入开展。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统一配备印有昭阳区志愿服务LOGO(标识)徽章、衣帽等能显示志愿服务的穿戴品。公益或志愿服务组织应亮出旗帜,志愿者佩戴志愿服务标识,塑造本单位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应注重志愿服务的宣传引导,大力培育单位志愿文化,积极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型手段进行志愿服务精神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和文化氛围,普及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志愿服务理念,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氛围。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应加大志愿服务表彰激励力度,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志愿者的星级评定,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应积极培育和宣传志愿服务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受区以上政府表彰的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者标兵,作为重要加分项目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志愿服务是前置条件。具体按照《云南省文明单位测评体系》《昭通市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保障志愿服务。对文明单位在志愿服务中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从事非志愿服务活动、非法利用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名义或志愿服务标识从事营利性、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活动等问题,实行文明单位管理评选一票否决,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区文明办作为本办法的实施监督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志愿服务检察工作;凡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影响不大的可以书面警告,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特别恶劣的报命名单位取消文明单位荣誉或停止受理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命名表彰的文明单位和正在创建的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村、文明社区、文明旅游风景区创建和管理中的志愿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昭阳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昭阳区辖区内各级文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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