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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损坏、偷盗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通告

来源: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06-01-25 12:09  作者:昭阳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损坏、偷盗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
通     告
区政通〔2006〕2号

为加强我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损坏、盗窃市政公用设施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和《昭阳区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特通告如下:

一、市政公用设施包括路灯照明设施、供排水设施、煤气管网、出租车站牌、公交车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邮政信箱、消火栓、窨井盖、落水盖板、垃圾桶、果皮箱、公用电话亭、电力电讯设施、大型广告牌栏、分车道围栏、行道树、花坛围栏、河堤护栏及其他设施。

二、禁止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凡故意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故意损坏情节轻微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损坏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故意损坏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窃市政公用设施者,除赔偿被盗公用设施外,并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盗窃市政公用设施情节较轻,尚不够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收购被破坏或者盗窃的市政公用设施废旧物资。收购废旧物资者必须依法办理收购废旧物资的相关手续。私自收购被破坏或者盗窃的市政公用设施废旧物资者,根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私自收购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禁止收购城市公用设施专用器材的,视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若明知是盗窃物而收购者,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以收购脏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与盗窃者事先有共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上述规定,公安、建设、城管、工商依据相关法律分别履行相应职能。需追究刑事责任者,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六、对勇于制止、检举、揭发破坏和偷盗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公民,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金。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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