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

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公告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3-04-15 09:50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182号令《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及云南省公安厅有关通知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审核记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集中注册登记(审核记载)的时间

2013年4月15日至6月30日。

二、集中注册登记(审核记载)的对象

1、在2013年7月1日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有记载或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且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要求的适用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限十年;

2、在2013年7月1日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没有记载或整车重量大于40Kg的适用审核记载,核发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有效期限四年;

三、办理注册登记(审核记载)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购车发票原件(如发票遗失、损毁的需提供车主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

3、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原件(如合格证遗失、损毁的需提供由交警一大队和昭阳区质量监督局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

4、提供由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电动自行车盗抢信息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收取每辆电动自行车车牌、行驶证工本费用20元;

五、办理注册登记(审核记载)的流程:

车主携所需证明材料---到指定办理地点交验电动自行车----交纳工本费用----领取号牌----上牌照相----领取行驶证

六、注册登记(审核记载)的地点

昭阳区公安分局交警一、二大队车管所办证大厅;

交警一大队在昭阳城区设便民服务点(海楼路与振兴路路口移动公司旁);

交警二大队在坝区各乡镇设置流动服务点,开展工作;

五、相关要求

1、2013年7月1日起未依法登记,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182号令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在7月1日之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必须在购车后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及车辆出厂合格证到昭通交警一、二大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自2013年7月1日开始,销售商家必须严格按照182号令的要求为车主提供购车发票及出厂合格证。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

 

微信扫一扫查看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