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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理论丨民法典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学习强国  更新时间:2021-05-08 09:36  作者:蔡镇疆  责任编辑:虎伶俐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成可操作性极强的法律规范,实现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成为民事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的行为准则。

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行了高度凝练及概括,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为全面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行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制度上的高度概括,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集中表达。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我们要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大现实意义,推动民法典融入日常生活、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法治实践。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民法典的指引和方向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

富强,即国富民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应然状态,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而民法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作用的基础之上的,其任务在于为商品关系赖以正常进行的经济条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民法典通过规定保障民事主体的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物质性权利,为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安康提供夯实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我们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需要人民有民主的理念,所谓的民主理念实际是以平等、自由、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权理念。而民法的精神恰是以其对私人权益的保障和对权利的合理限制,来塑造和养成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显示,任何民主制度的确立都是通过对民主权利的追求来实现的。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本身就是人类文明的一件盛事,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民法典第一次明确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绿色原则的确立,意味着为民事活动规定了普遍限制,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民法典还从社会最小的单位家庭入手,将家风写入法律,作为婚姻家庭的原则,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体现了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社会建设领域的价值诉求。而民法理念与和谐的价值观有着天然的契合性。民法典将公序良俗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并确定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为达到人与社会的和谐提供了指引;同时,民法典通过确定收养制度、监护制度、抚养赡养制度、居住权制度等等,为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提供了制度保障。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描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而民法典被称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权利的核心和本质就是自由。民法典确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贯彻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精神,弘扬了自由的理念。

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民法典首先确定平等原则为其基本原则;其次,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的规定、关于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等等,都体现了平等原则;再次,民法典不仅关注形式的平等,而且关注实质上的平等。对于某些在经济地位上或社会活动中处于“弱者”地位的群体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赋予他们某些特殊权利。这些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化。

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的根本价值理念。民法典确定的公平原则,是公正价值观最集中的表达形式,明确了民事活动的目的性评价标准;同时,民法典对于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赋予受有不利一方享有撤销权,以实现公平。上述制度的设计让民事主体评价自我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时,需要从结果上看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因此公平原则更多地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民法典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它构建了私权的体系,限定了公权力的行使范围,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新的遵循。民法典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守法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对民事主体活动提出了基本要求。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落脚点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

爱国是基于每个人对自己祖国依赖关系的深刻情感,也是调节个人与祖国关系的行为准则。民法典加强了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对解构历史、虚化事实、污名化民族情感、贬低民族精神等行为给予打击,从细节处培养人们爱国之心、维护民族共同记忆,以此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敬业是对公民职业行为准则的价值评价,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职业精神。民法典第一次明确了性骚扰的行为界定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些措施既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工作条件的重要内容,也是致力于公平就业和反对性别歧视的重要体现;同时,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和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等,促使从业者心怀敬业之心。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民法典的根基所在。首先,民法典确定了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其次民法典关于以虚假通谋、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促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坚守诚实信用;再次,民法典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等,将诚信价值融于具体的民法规范之中,从而成为干预民事主体生活和调整民事主体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友好和睦。友善反映了民法典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立法哲学。比如,民法典当中设立了“见义勇为”和“好人条款”,体现了民法典对友善行为的倡导、鼓励和规范;再比如,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人之间的容忍义务,诠释了“自由”与“宽容”的合理界限,有助于人们矫正扭曲的个人主义思维,使个体之间友好互信、团结互助。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成可操作性极强的法律规范,实现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成为民事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的行为准则。

(作者为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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