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新闻

关于合同编,民法典这样说

来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更新时间:2021-09-03 08:48  作者:贾萌萌  责任编辑:虎伶俐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未曾修正,条文也没有变化,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公平交易、维护经济秩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形成和发展,合同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民法典合同编在总结合同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结合民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合同制度。位列总则和物权编之后的合同编下设3个分编29章共526条,几乎占据了民法典的“半壁江山”。这些法条既有对合同法的继承,也有与时俱进的创新。

对高利贷说“不”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领域出现诸如现金贷变高利贷、网贷变套路贷等乱象,这既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严重隐患。合同编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不同角度给陷入校园贷、套路贷、高利贷陷阱的欠款人提供了极大的保护。这样规定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有利于推进公平放贷,解决因高利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有利于助推实体经济发展,实现脱虚向实,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对“霸座”“霸铺”行为说“不”

铁路客运“霸座”“霸铺”行为屡次发生,一度成为热点话题,但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很多时候只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合同编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这种行为通过法律明确化、规范化,让执法者有法可依,维护了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5条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0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对物业利用断水电催缴物业费说“不”

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通过断水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引起了业主的极大反感,但业主面对物业公司的强势地位往往忍气吞声。此次合同编紧跟时代,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加入,对服务提供方的义务、业主的权利,物业费缴纳作出明确规定,并对这一关系民生的问题予以明文规定,有利于杜绝这类违法行为,并为业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让业主真正安居乐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还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确立了情势变更的适用;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四种新的典型合同,有利于民事纠纷的有效预防和精准解决,更好地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了交易公平有序,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为增强市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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