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新闻

重拳出击!昭通市将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14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1-12-11 13:02  作者:昭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赵磊明

广大市民朋友: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市民的文明素养,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从即日起将加大对相关不文明行为的整治力度,希望你我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否则将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具体告知如下:


一、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在公共场合随地吐痰、便溺等。

处罚标准:10元至50元。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对乱扔垃圾及烟头等行为的处罚

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易拉罐、塑料瓶、玻璃瓶、包装袋、烟头等。

处罚标准:10元至50元。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对不规范饲养宠物等行为的处罚


(一)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

处罚标准:10元至50元。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饲养宠物影响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大型犬、烈性犬没有圈养或者拴养;携带宠物出户没有牵系。

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四、对违规焚烧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生活垃圾等。

处罚标准:10元至50元。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五、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不规范停放等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区域、位置和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点停放,不按规定停车入位等。

处罚标准: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2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六、对设置、撤除泊车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在停车泊位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障碍等。

处罚标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七、对穿行、翻越隔离绿化带等行为的处罚

穿行隔离绿化带、翻越园林围墙护栏,攀折花木、采摘果实等。

处罚标准: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八、对违规搭建等行为的处罚

在公共绿地内或者树木旁搭架设棚、生火置炉,在树上拴绳挂物等。

处罚标准: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九、对损坏绿化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损坏草坪、绿篱、花坛或者损坏护树桩架等绿化设施;在公共绿地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堆置物品、挖坑取土、钻井取水、开垦种植;擅自砍伐、挖掘、损毁树木等行为。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十、对噪音超标等行为的处罚

(一)从事营销宣传活动、在公共场所开展健身等活动产生超标噪声、在室内进行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娱乐、健身等活动。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 22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装修、加工等活动。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十一、对食品生产加工不符合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没有配置并使用油烟净化装置或者油烟排放管道等。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十二、对占道、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处罚标准: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超出铺面门窗外墙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作业。

处罚标准:处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不文明行为:擅自组织车辆或者人员在城市道路、广场进行广告宣传。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款:《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单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十三、对行人、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的处罚

(一)行人闯红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处罚标准: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处罚单位:公安交警部门。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处罚标准: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五十八、六十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处罚单位:公安交警部门。


十四、对车窗抛物等行为的处罚

(一)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

处罚标准: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处罚单位:公安交警部门


(二)驾驶人向车外抛洒物品。

处罚标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处罚单位:公安交警部门。


特此告知

昭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昭阳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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