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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反有组织犯罪法》十问十答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22-09-19 16:12  作者: 佚名  责任编辑:赵磊明

 

一、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什么手段?

答: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二、国家是否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答: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是否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应该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五、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是否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答: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六、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七、民政部门是否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答: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答: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九、政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该如何做?

答: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十、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答: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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