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新闻

哑巴犯罪的能从轻处罚吗?

来源:www.chizhou.cn/firsthome  更新时间:2007-02-28 09:47  作者:δ֪  责任编辑:


 
〔案情介绍〕黄某幼时因药物过敏导致耳聋,并进而变成哑巴。黄某因聋哑经常遭到他人的嘲笑和欺负。一次,在其外出买醋时,被同院放学回家的几个中学生又推又搡,黄某急怒之下,用手中的醋瓶向其中一人的头顶猛砸过去,结果导致被砸者刘某当场死亡。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对黄某作出有罪判决,但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法律分析〕

我们知道,一般说来,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但是,人也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的生理功能的丧失,尤其是听能和语能丧失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问题,并在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有所体现。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刑法所规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在适用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全部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应坚持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分子,坚决不应从宽处罚。对应予以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在本案中,黄某自幼耳聋并成为哑巴,客观上影响了其受教育和开发智力,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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