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新闻

张某某紧急避险造成损失案

来源:www.chizhou.cn/firsthome  更新时间:2007-02-28 09:51  作者:δ֪  责任编辑:

 

案情介绍

张某某系食品厂保管员。1998年3月23日,食品厂附近居民陈某某家娶儿媳妇,大摆宴席,厨师将一小桶柴油误认为食油倒入沸腾的油锅中,顿时起火 ,烧毁周围平房30多间时,消防队员才赶到现场,由于平房两侧小棚子多,通道狭小,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指挥下,拆掉通道两旁的煤棚,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此时,食品厂管理员张某某认为消防队拆除的火道太窄,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就指挥生产工人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的平房拆掉。孙某某等人当即反对。他们说“消防队已拆除火道,火有可能扑灭,能多保一栋,就多保一栋。”但张某某不听劝阻,强行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房给拆毁。由于消防队的奋力扑火,火势没有蔓延到孙某某等六户房屋处 ,就被全部扑灭。

法律问题

张某某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讨论要点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紧急避险的条件之一,即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 避险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用损害一种合法的利益的办法来保全另一种合法的利益,是在两种 利益不能同时保全的情况下,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因此,紧急避险不能超过 必要的限度,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被告人食品厂的管理员张某某,为了防止自己的工厂被火烧掉,积极拆除火道, 这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当消防队员已打出火道,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自己感到火道 太窄,可能烧到工厂,于是私自决定,加宽拆除火道,又不听劝阻,结果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 ,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给予刑事处罚,由食品厂负责修缮六户住户的房屋是完全应该的 。

对于紧急避险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 损害,也就是说,损害的利益是否与保护的利益是不相当的。

在实践中,如何衡量损害与保护的权益大小、轻与重,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刑法也 没 有规定具体标准。一般地说,财产权益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格进行比较;在人身权利中 ,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 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利要大于财产权利 。但是,实际生活错综复杂,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使所作出的价值 判断,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从而正确解决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

此外,在判断避险是否过当时,还要注意行为人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主观 与客观是一致的,但在两种情况下,两者并不一致:(1)行为人主观上要造成较小的损害, 以防止较大损害的发生。但是客观上却事与愿违,较大损害并未防止。但我国司法实践认为 ,只要行为人是基于避险的目的,主观上没有罪过,应视为是紧急避险的行为,不宜追究刑 事责任。至于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认为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可以采取赔偿 损失及赔礼道歉等方法适当处理。(2)行为人的行为主观上并非为了防止更大损害实施的, 但客 观上却防止了这种更大的损害。例如,汽车司机李某,饮酒违章开车,行驶中再次违章,将 车自右边向左开行,当时却巧遇迎面来的违章沿左边走的骑车人。正因为李某违章开车,客 观 上才避免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但行为人李某主观上并没有防止损害的目的。因此,不能认 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行为。避险过当是否应当负刑事责 任要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考虑:避险过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1、犯罪客体,是指避险过当 所危害的客体。可能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可能是财产权利或其他社会关系。例如,因避险 过当而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其客体是人的健康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强行拆毁他人房屋造成他人财产权利的减损。

2、客观方面,是指避险过当行为与其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危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 关系。

本案中,张某某拆毁房屋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而火势在没有蔓延到孙某某等六 户房屋之前,就已经被扑灭了,显而易见,张某某的不必要的行为造成他人不应有的损失。

犯罪主体是实施紧急避险的人。但是限制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不能成为避险过当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犯罪主观方面,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应当预见到由于消防队员的出现,火势不会蔓延到其工作的食品厂 ,其拆毁的六户房屋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应有的危害,张某某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避险过当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避险过当的罪名,因此 对避险过当的行为,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避险过 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对象不同于正当防卫,因此,对于避 险过当行为减轻处罚特别是免除处罚时,在掌握上要严于对防卫过当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构成故意毁坏公 私财物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在火灾蔓延的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可免除处罚。

问题结论  张某某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属避险过当,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在火灾蔓延的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可 免除处罚。

 

微信扫一扫查看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