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新闻

为人母无慈爱之心常虐待养女遭毒手

来源:http://zyrb.gansudaily.com.cn  更新时间:2007-08-14 11:05  作者:δ֪  责任编辑:

 

案情简介:1999年11月8日9时许,高台县宣化镇某村王某在家听说其养女赵某(7岁)在学校里拿着150元钱,便怀疑是偷来的,立即赶到学校找赵某,当听赵某说钱是拣来的,王某认为赵某说了假话。当日14时许,赵某回到家中,王某见到赵后,先在赵的脸上打了3个耳光,并在赵的下巴处猛踢一下,将其下巴踢烂流血,又用双手拧、掐赵的脸、耳部,后让人送去上学。下午放学后,赵某惧怕王某不敢进屋。19时许,王某在院内发现了赵某,便扑上前去抓住赵的头发,在脸上扇了几个耳光,并在赵的背部猛击几拳。在将赵拉到睡房前时,因惧怕,赵挣脱后往街门外跑,王某追上去拿起顶门用的木棍在赵的臀部、大腿部猛击,并脱去赵的上衣,用从屋内取来的一截塑料管在赵的胸部、后背等处猛抽,再次责问钱的来源。当赵某对王的问话拒不回答时,王将赵拉到屋内又一次毒打。之后王上炕睡觉,赵被打后站在门边。次日凌晨1时许,王睡醒后发现赵站在院内的葡萄架下浑身发抖,口中有呻吟声,就将赵抱到炕上让其睡下。凌晨3时许,王被赵吐出的胃液溅醒,见赵呼吸反常,便找来鼠药装在赵的衣服口袋内,伪造喝药假象后将其嫂子叫来。此时,赵某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赵系被他人持质地较硬、形态不规则的钝器在不同时间多次击打,形成的广泛性软组织损伤,皮下组织和肌肉间的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警示:王某身为养母,却无慈母之心,不是对养女给予温暖、关爱,而是对其施以暴行。王某不相信养女说的话,便断定是在说谎,宁可信其偷,不可信其拣。对仅有7岁的养女无端发难,先是拳脚相加,后又剥去衣服持木棒、胶管数次毒打,时间长达数小时。作案后发现养女生命垂危,不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而是伪造现场制造假象、编造谎言,企图蒙蔽真象。其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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