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新闻

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告知不到位“受罚”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7-12-04 15:51  作者:弓力 王泉  责任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因对投保户不能提供“保险条款”告知证据,经区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投保户支付保险金20000元。

原来,彭武兵于2006年购买了一辆重型普通货车,于同年4月19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是100000元,2006年11月8日,彭武兵的车出险,造成第三人死亡,经认定属于彭武兵请来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武兵作为雇主,为此向受害方赔偿了202315元。彭武兵在赔偿的过程中,请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保额度赔付保险金100000元,但保险公司只赔付80000元。

因为双方产生了合同争议,彭武兵于2007年9月6日起诉到了昭阳区人民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彭武兵投保的车辆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此种事故享有20%的免赔。但保险公司在提到《保险条款》时,彭武兵却否认保险公司送交了自己,而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条款的相关免责内容已向彭武兵明确告知并送达了该条款。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彭武兵和保险公司签定的合同有效,彭武兵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确定了保险金额,彭武兵的货车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按照《保险条款》之规定主张对事故损失享有20%的免赔,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就保险条款的相关免责内容已向彭武兵履行了告知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区法院为此支持了彭武兵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市昭阳支公司向彭武兵支付保险金20000元。

(弓力 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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