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新闻

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应负责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8-01-29 11:40  作者:弓力 王泉  责任编辑:

 

张国雨是贵州在昭从事个体经营的女士,靠自己的努力,小有积蓄,2007年3月19日,张国雨以自己的名字在中国银行昭通支行青年路营业部开立了存款帐户并办理了存折和电子记帐卡。由于业务需要,张每次都是亲自到银行办理存取业务,2007年4月10日,张在开户的存折上留下132958.24元直到2007年10月7日,张才到该营业部取钱,但发现存款少了36000元,而存折上却未载明张曾经取走过这36000元。

疑惑的张于是向银行申请查询,该营业部出据了一张2007年4月11日的取款凭条,张看到凭条后,更觉纳闷,上面的字不是自己签的呀!但是营业部坚持认为是张或者是张的委托代理人凭密码和存折取走了钱。

于是张愤然一纸诉状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行告到了昭阳区人民法院,当然,民事纠纷的处理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毕竟张的存款少了36000元,银行方在庭审中出示了张曾经发生过的交易凭据共16笔,但16笔交易都因计算机故障没有打印出来,取款凭条一份,有张的签字,从西南中心下传的张所发生的交易申请表,并提交了营业网点的监控录像登记簿等,也证明确实是张或者是张的委托代理人取走了36000元,银行员工的行为是受到监控的,银行员工没有恶意取款的行为,但张认为,这些都是银行的单方行为,银行怎么操作自己不知道,且张一直不认可取款单上的签字是自己的,而且存折上登载的存款数目仍然是132958.24元。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储蓄是个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张和银行之间建立了活期储蓄存折,双方的储蓄存款关系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内容,张持有的存折上未载明2007年4月11日张支取了36000元,对该笔存款,银行方应该支付给张,且张不认可自己在取款凭条上的签字,银行方又举不出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张取走了存款,故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支行支付给张36000元存款及张主张的相应活期利息。

(弓力 王泉)

微信扫一扫查看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