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新闻

因环境违法 中石油千万吨炼油项目被叫停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5-09-01 10:53  作者:郄建荣  责任编辑:

 

中国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云南公司)因环境违法遭环保部查处。环保部在今天公开的处罚决定书中透露,因违反环保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环保部叫停中石油云南公司千万吨炼油项目并处罚款20万元;同样原因,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一项目也被环保部叫停并处20万元罚款。

据环保部介绍,2012年7月,其批复了中石油云南公司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3年2月,该项目开工建设。2015年4月,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调查发现,中石油云南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但是,没有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擅自开工建设。

环保部认为,中石油云南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保法第19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根据两部法律规定,环保部决定,责令中石油云南公司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变动工程停止建设,罚款20万元。

环保部透露,对于环保部作出的处罚,中石油云南公司书面表示不申请听证,不进行陈述、申辩。

环保部要求,中石油云南公司千万吨炼油项目“在该项目变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部批准后,方可依法恢复建设”。环保部告知中石油云南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设立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旗薛家湾镇的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投资)也因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而遭到环保部处罚。

据环保部介绍,2005年8月,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复了珠江投资青春塔煤矿及选煤厂配套铁路专用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0年5月项目开工建设。2015年6月,环保部调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因珠江投资的行为违反了环保法第61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环保部决定,责令珠江投资青春塔煤矿及选煤厂配套铁路专用线项目变动工程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同时要求,珠江投资项目变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依法恢复建设。(记者 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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