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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昭阳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6-11-17 09:45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行政),区委各部委办局室,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区直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昭阳区单位:

《昭阳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经征求区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后,已于2016年8月18日在昭阳区文明委全会上讨论表决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附件:《昭阳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昭阳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附件:

昭阳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明单位是指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和条件严格评选,由县(区)及其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是同级党委、政府命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切实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管理,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参照《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结合《昭通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分为县(区)、市、省、国家四级,实行“届期制”和“复查制”。文明单位三年为一届。每期届满后,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不能继续保持其荣誉称号的,自然纳入下一级文明单位的管理,市、区文明办在届期内对所有的文明单位每年一复查。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的范围是:昭阳区辖区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少于6人以上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的主管部门是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第二章  文明单位申报条件

第六条  文明单位评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勤政廉洁好。

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相关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班子坚强有力,勇于创新。班子成员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决策科学,作风民主,模范带头作用好,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二)加强思想教育,道德风尚好。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开展思想道德建设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经常开展诚信教育等道德实践活动。

(三)生产不断发展,工作成绩好。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改革创新,科学管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大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办事公道、廉洁高效,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达到当地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重视教育科技文化,文化建设好。

强化教育为本、科教兴昭的思想观念,重视职工基础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认真抓好机关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五)单位安定团结,治安秩序好。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重视法纪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支持和参与殡葬制度改革,积极开展职工之家和平安创建等活动,单位无制造和传播文化垃圾,无重大治安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

(六)创建机制健全,示范作用好。

创建机构和人员落实,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有计划、经常性地开展文明科室、文明车间、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文明职工等各种群众性细胞创建活动。带头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支持各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各方面都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

(七)积极投身美丽乡村建设,社会效益好。

积极投身全区美丽乡村建设,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发挥单位优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精准扶贫,综合运用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文教扶贫、捐赠扶贫等方式,帮助扶贫乡村、贫困群众脱贫奔小康。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

(八)文化氛围浓郁,环境建设好。

搞好绿化美化工作,单位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注重营造单位文化氛围,展示文化特色,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三章  文明单位创建及考评方式

第七条  文明单位创建重点落实“八个一”工作:

(一)一套班子:文明单位创建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创建领导组,有专门的创建机构,有专人负责,有工作经费,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每届文明单位创建要召开创建动员大会,每年由单位主要领导讲授一堂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主题的讲座,全体职工积极参与,以强化干部职工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创建领导组每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文明创建工作,推进单位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一个规划:文明单位创建要有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把创建活动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规划要具体,目标要明确,有可操作性。要有过硬的措施作保证,要保证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与本单位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三)一队(志愿服务队):单位有学雷锋志愿服务队;有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单位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注册志愿者人数占单位总人数比例≥30%;有上岗前的志愿服务培训,有表扬奖励措施,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四)一堂(道德讲堂):单位要设置道德讲堂,要有统一标识和相关氛围布置;要有明确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效果;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活动一般按照唱歌曲、学模范、诵经典、发善心、送吉祥等环节进行,但也可根据实际、创新方式和内容,尽量把道德讲堂办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感染力强的道德宣传实践平台。

(五)一廊(文化宣传廊):各创建单位要结合实际,设置宣传文化走廊、橱窗、展板、电子屏等,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廉政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等内容,设立文明守礼提示牌,文明单位牌匾要悬挂在单位进大门显著位置,营造文明健康和谐良好氛围。

(六)一桌(文明餐桌):各创建单位要结合实际,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开展“光盘行动”,并做好文明餐桌记录。有食堂的单位必须悬挂、张贴、摆放文明餐桌相关标语。

(七)一片(专题片):各创建单位必须拍摄、制作文明创建专题片或PPT,专题展示创建机构、制度、举措、活动及成果等内容。

(八)一传播(网络文明传播):各创建单位有员工文明上网规范要求,组织干部职工充分运用微博、微信、微视等新媒体积极传播正能量,积极配合中国文明网、云南文明网、昭通文明网开展重大网上宣传活动。必须组建3―5人组成的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小组,小组成员每人每月须发布(转发或原则均可)10条传播正能量的文明微博或微信,发布内容及条次由组长负责收集归档。

第八条  考评以实地查看(含专题片)、文档查阅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区文明单位产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创建效果显著的单位,经过认真自评,可在每年3月初至5月底前向区文明办申报,由区文明办确定时间组织考核、验收后,报请区委、政府审批、命名。

(二)市、省、国家三级文明单位的产生实行“升级制”。市级文明单位从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从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国家级文明单位从省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第十条  对拟命名的本级文明单位要召开文明委全会,审议通过后要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从申报当年算起至往后2年内,例如:2016年申报成功,届期为: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重新申报)实行动态管理。区文明办每年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文明单位进行一次复查,并同时接受中央、省、市文明办的抽查。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克服重命名、轻创建管理的现象,经常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文明单位管理实行定期汇报和发生问题及时报告制度,文明单位若发生重大问题,要主动报告同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对重大事件如有隐瞒、漏报情况,在查实情况后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对虽未发生重大问题但工作严重滑坡的文明单位,由区文明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可黄牌警告,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的,其荣誉称号自动消失。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发生上述情况的单位,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文明单位改变名称的,仍保留原荣誉称号,但应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否则,原荣誉称号自动消失,下一届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区级文明单位,分别由昭阳区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获得全国文明单位称号的,被命名当年和保持期间每年奖励全体干部职工2个月应发工资;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获得云南省文明单位称号的,被命名当年和保持期间每年奖励全体干部职工1个月应发工资;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获得昭通市文明单位称号的,被命名当年和保持期间每年奖励全体干部职工1个月应发工资。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获得昭阳区文明单位称号的,被命名当年和保持期间每年奖励全体干部职工半个月应发工资。

文明单位奖励所需资金由本单位自筹解决。区文明办要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动态管理,确保文明单位奖励准确执行。

第十七条  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区文明委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令其限期整改处理,直至报告原命名机关撤销荣誉称号。被命名的文明单位届期内出现一票否决、复查未合格或单位届期满后未被继续命名为文明单位的,不得发放奖励工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命名的应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

(2)员工发生刑事案件;

(3)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

(4)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整改创建达到标准的,可在原级别上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文明村、文明社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昭阳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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