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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内贮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昭阳区政府  更新时间:2006-01-17 17:39  作者:昭阳区政府  责任编辑: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城区内贮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区政通〔2006〕1号

2006年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市民安全、文明、欢乐、祥和地欢度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昭阳区老城区分布较广容易引发火灾的实际,禁止在城区贮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内禁止贮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东以环东路为界(含环东路),南以市民族中学、望海楼交叉路口以北为界,西以环西路为界(含环西路、珠泉路),北以龙泉路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为界。

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需鸣放礼花、礼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其燃放量及情节轻重,依据相应法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内违反本通告销售烟花爆竹的,除吊销《营业执照》外,并处没收烟花爆竹及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通告运输、储存、携带、销售、燃放、托运、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向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反映或举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维护城市管理,并相互转告,相互监督,杜绝在城区内贮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特此通告

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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