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

昭阳区人民政府公告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1-09-30 13:12  作者:李学军  责任编辑:

 

现公布《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昭通中心城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二级市场,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以期建立一个开放、有序、规范的昭通中心城市房地产二级市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目的

(一)建立开放、有序、规范的房地产二级市场,切实解决我区房地产交易中各类不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依法明晰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产权关系;

(三)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五)杜绝不规范的房地产交易行为。

二、规范的具体内容

(一)在昭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央、省、市、区单位职工已购公房用于自住、尚未取得“两证”的,须依法完善手续,进行产权登记,核发“两证”;

(二)在昭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央、省、市、区单位职工已购公房已经交易、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交易过户手续的,必须依法完善出让手续,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核发“两证”;

(三)城市居民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修建房屋、尚未取得“两证”的,必须依法完善手续,进行产权登记,核发“两证”;

(四)城市居民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修建房屋进行交易、尚未完善出让手续和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的,必须依法完善出让手续,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核发“两证”;

(五)昭阳区城市建成区内持有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的宅基地自建房、需办理房地产产权证的,必须依法完善手续,进行产权登记,核发“两证”;

(六)昭阳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宅基地建房已经办理“两证”并且已经交易、需办理过户登记的,必须依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核发“两证”;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开发的房屋,购买人用于自住、尚未取得“两证”的,必须依法完善手续,进行产权登记,核发“两证”;

(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开发的房屋,购买人已经取得“两证”后进行交易的,必须依法完善出让手续,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核发“两证”;

(九)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后开发的商品房,尚未取得“两证”的,必须依法完善手续,进行产权登记,核发“两证”。

三、具体要求

(一)单位或个人自建房,尚未进行房地产产权登记的,须持合法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产权登记,核发“两证”;

(二)各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办理各类房屋的“两证”,须持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土地划拨(出让)手续和房地产产权登记,核发“两证”;

(三)各类房屋已经发生交易,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由买卖双方持相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交易手续,完善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核发“两证”;

(四)昭阳区城市建成区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房屋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取得“两证”后才能上市交易。

四、时间

从2011年10月8日起,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对全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地产登记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和发证。不依法办理完善房地产登记交易手续的,其行为和产权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五、地点

昭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设在公园路福顺园内,下排街街口对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月一日

 

微信扫一扫查看

扫一扫手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