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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殡葬改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7-09-30 20:23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全力推进昭阳区殡葬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昭通市殡葬管理条例》《昭阳区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昭阳区殡葬改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将开展昭阳区殡葬改革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

二、整治内容

(一)清理排查国家公职人员及家属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情况。昭阳区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家属殡葬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家属出现违规殡葬行为。区殡改办、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将不定期对区级国家公职人员及家属执行殡葬改革情况开展清理排查,一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殡葬行为的,将按照《昭阳区殡葬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本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清理整治“四沿五区”范围内的“活人墓”。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和住宅区、耕作区、水源保护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活人墓”(指人活着,坟墓已建成),予以拆除平毁,逐步消除“青山白化”现象。

(三)整治丧事大操大办及违规土葬。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整治丧事大操大办及违规土葬和偷埋偷葬行为,并建立遗体跟踪管理制度,确保遗体及时火化和骨灰进入公墓安葬或寄存。

(四)全面规范丧葬服务(用品)市场。坚决取缔非法治丧场所、非法生产销售棺木作坊、非法打碑立墓作坊;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火化区内严禁销售土葬用品,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封建迷信用品。

三、整治主体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昭阳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区直各单位、各乡(镇)、办事处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对逾期未整改或拒绝整改的“活人墓”、丧葬用品(服务)市场、违规土葬、偷埋偷葬等违法违规殡葬行为,由各乡(镇)、办事处组织相关力量进行综合整治,区直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区直各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对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家属殡葬行为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凡是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殡葬行为的,须从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自行整改,拆除已建“活人墓”;立即停止违规土葬、偷埋偷葬、非法治丧、打碑立墓、棺木制销、销售土葬用品(火化区内)和封建迷信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10月31日前未自行整改完毕或拒绝整改的,各乡(镇)、办事处将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组织相关力量拆除平毁“活人墓”。同时,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昭通市殡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违规土葬、偷埋偷葬、非法治丧、打碑立墓、棺木制销、销售土葬用品(火化区内)和封建迷信用品等违法违规殡葬行为。

(二)全区国家公职人员要充分发挥推动殡葬改革的带头作用,凡是涉及整治内容的,要主动按要求带头进行整改;不得支持和煽动亲属或周边群众对抗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朋好友说情、规避或逃避本次专项整治,要以实际行动兑现承诺,带头管好自己,管住家属。对整治行动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干管权限移交纪委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殡葬改革专项整治行动,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举报(咨询)电话:0870-2152950。

(四)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昭阳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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