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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应该具备的五种能力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10-22 11:22  作者:吴立新  责任编辑:

 

[摘要]针对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长期面临的“三难一大一少”困境,提出了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必须具备的五种工作能力――学习的能力、摸排线索的能力、准确评估举报线索价值的能力、初查阶段的排查能力和立案侦查阶段的突破能力,以科学破解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是依法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财政经济金融管理权、司法权或军事人员履行军人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一支法律利剑,对顺利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切实维护国家综合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乃至中华民族复兴这一宏伟战略的顺利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然而,面对日趋严峻的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新形势,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重影响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顺利发展的“三难一大一少”问题,即:“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查办阻力大”和“办案人数减少”。笔者认为,机制保障、经费保障、物质保障、公民法律意识包括有关领导及发案单位人员的法律意识都是必不可少的或有待提高的辅助性保障条件,但仅靠这些却是不能独立完成侦查工作任务的。之所以是这样,因为一切实践活动都必须由人来完成。就以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而言,案件线索需要人去发现、收集和受理,以调查取证工作为主的侦查任务必须由人去完成,办案人数减少就必须加大现有人员的工作量,遇到查办阻力大和取证难的问题更必须由人去排除,说到底只有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工作积极性、调动挖掘现有人员的潜力,才能弥补办案人数减少的困境、才能主动积极地去发现收集线索、才能顽强拼搏克服困难努力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查办工作、才能通过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争取有关领导、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才能排除阻力干扰、才能最终得以解决难以处理的问题。鉴于人才是一切实际行动的真正实践者,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查办阻力大、办案人数减少的困境和法律法规新变化带来的新挑战这一新形势只有走精兵之路才行之有效!科学破解“三难一大一少”这一难题的最核心的关键环节就在于大力提高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能力,说到底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能力在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具有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为此,在本文中,笔者总结自己多年从事侦查工作的实践经验结合当今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困境,试从以下五个方面论述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工作能力。

一、学习的能力。

侦查工作虽然是实践性很强的实际操作法律综合运用工作,但却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因为在法治文明社会,法治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只有严重违反以《刑法》及其修正案为基础、再辅之以其它法律规定中的刑事处罚规定和刑事司法解释组成的刑事法律体系明文规定禁止不允许实施行为之条款才涉嫌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而刑事法律体系明文规定禁止不允许实施行为之条款就是在刑事法学理论指导下制定出来的刑事实体法。由于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行为才属于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对象;更由于社会不断处于变化之中,致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体制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改和改革,特别是由于体制改革导致有关部门的机构性质发生了变化,更由于大量的应由国家机关行使之管理权力有赖于广大基层人员特别是有赖于不具有明确规定之职责身份的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行使实施,面对这一客观现实问题,就必须依靠侦查人员准确运用法学理论予以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特别是优秀的侦查人员必须具备刑事法学理论且重点是有关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构成理论、法学基础理论、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法医学、司法会计学等法学理论基础;同时由于各行各业中的各种阶层、各种文化程度特别是各种各样性格差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可能会实施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此还必须具备较广的社会知识、专业知识和社交能力。例如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特别是上游案件(即原案)涉及各行各业,往往与贪污贿赂等贪利型(贪利型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或其它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相伴相生(非贪利型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不仅专业性较强,而且涉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之人都是智力较高之人、是反侦查能力较高的智能化犯罪。总的而言,为适应新时期历史条件下的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这一任务的需要,侦查人员必须具备上知天文地理、中知古今中外、下知三教九流的能力即拥有善于观察、鉴别真假、排除干扰的能力,虚心学习新知识(包括新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及时熟练掌握并善于结合实际机智灵活运用新知识的品质和能力,成为广闻博览、博闻强识、知识面广的复合型人才。

二、摸排线索的能力。

由于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行业专业性较强,再加上部门保护主义或有关人员误认为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不像贪污贿赂等经济职务犯罪那种“直接揣入腰包”的腐败可恨,导致隐蔽性强致使难以发现。这要求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必须具备对社会上发生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新闻媒体已经报道或虽未曾报道但有可能或已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热议甚至情绪不稳的敏感问题具有快速而较强的综合观察收集分析能力,必须具备善于与各行各业、各种阶层、各种性格特别是善于与陌生人打交道的、及时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必须具备迅速机智灵活综合运用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结合实际准确分析判断了解到的线索是否属于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有关人员的主体资格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能力,这一能力很重要,它对侦查人员了解到的线索是否具有价值即是否还有必要继续花时间深入了解下去起到决定性的判断作用。总的一个要求就是平时要做一个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具有开拓奋取精神和敬业心强的人,要做一个有职业好奇心的有心人,要做一个对寻找发现收集线索时刻有准备的人,要做一个对有关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理论有所钻研的人,才能在开展工作之际、联络之际、开会之际、聊天之际、看报看电视阅读杂志听广播上网之际、甚至在走路散步、上下班路上或外出之际于无声处、悄无声息地摸到线索。笔者根据有关司法实践总结出一个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方法:首先是从各类报纸、网络、广播、电视或杂志等新闻媒体报道中挖掘出各类涉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如责任事故或侵权行为引起的有关热点、敏感问题;其次是根据媒体对事故热点或侵权敏感问题的系列报道,积极收集、分析、评估相关信息包括主体资格、危害后果的规模程度及状态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有关领导或部门对事态发展的反应和应对措施或广大人民群众的舆论范围、程度和情绪状况等政治、社会影响;再则是主动配合纪委及相关监督主管职能部门,循线索初查深挖,最终达到一举立案查办发生事故单位有关领导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或利用职权实施侵权行为的有关人员之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在摸排线索时要善于利用发案单位人际关系之间的矛盾,善于利用人们对受害之人、不平之事的同情或愤怒以循循善诱其揭发讲出所知之事、所为之人。但必须始终坚持掌握主动权即只能由侦查人员利用其矛盾开展有关工作,绝对不能被提供线索的线人或举报人利用,必须防止因为利益之争或矛盾仇恨被线人、举报人以夸大事实、弄虚作假甚至污蔑陷害的举报线索误导甚至利用检察机关来压制本单位的政敌或矛盾至深的敌人,以达到其排除异己甚至铲除仇敌的目的。

三、准确评估举报线索价值的能力。

在初步判断所了解掌握到的线索有可能属于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时,就必须深入了解分析判断其成案价值。首先主要是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结合刑法中有关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其它部门法律中关于严重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时的刑事处罚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之规定,结合作者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提出的国家机关公务的四个法律特征――国家名义性、国家授权性、国家管理性、国家职责性即受国家机关委托、任命、派遣、聘请在国家机关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机关职权履行国家机关之监督管理职责这一国家机关公务的界定理论,研究分析涉案人员及其单位的主体资格;其次是了解研究分析判断有关行为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即是否涉嫌构成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特别是分析研究判断“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这种被称为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非物质性危害后果。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类别特别是其本人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责是成立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的最关键因素,而且绝大部份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都是结果犯罪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这一步虽只是对线索的评估判断但判断准确与否对是否启动侦查程序开展正式的调查取证工作甚为关键!实践中就发生过这样的教训:某检察院反渎局在查办某案中,在前期花了大量的时间、调动了大量人力物力,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在后期另派专人阅读有关行业管理制度规定方案时才发现原来摸排线索时判断涉嫌滥用职权渎职职务犯罪的最主要的行为竟然不属于滥用职权渎职职务行为,查到最后才发现属于滥用职权的渎职职务行为次数就只有一次,而这一次滥用职权不严格审核把关报账的报账资料只有微乎其微的十来笔,合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区区五千多元,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回想当初竟然是在冲动之下断章取义地、甚至是想当然地、极不负责任地想把事实认为是什么性质就认为是什么性质,毫无根据地就把最关键也是最根本的主要行为误判为滥用职权行为,异想天开、捕风捉影地把所有的报账资料都想象成假的来查。结果不仅白费力气立不了案,更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有某地检察院反渎局在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时把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职责的普通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错误认定为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使查办认定的所谓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判决为渎职侵权无罪,该检察院不服无罪判决提起抗诉后仍被法院维持原判。据笔者观察有关案例,司法实践中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误认定为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较多。这样的教训确实是值得深思,同时也说明了判断确认主体资格和危害后果在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初查阶段的排查能力。

指导思想正确与否决定着行为的成败!大量的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实践证明,在案件的初查阶段,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准确拟定工作思路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初查工作计划在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正确的工作思路和计划,是收集证据、判断证据予以迅速确定犯罪嫌疑人范围、特别是确定是否存在涉嫌犯罪行为事实的保障,不仅是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成败与否的关键,而且对杜绝盲目四处获取材料、东一榔头西一锤、虽然花了天大的力气辛辛苦苦收集了大量的材料却不起多大作用、甚至到最后却立不了案的情况发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现在,新修订的《律师法》已正式颁布施行,其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过的立法方面带来的挑战,为应对这一新的有力挑战,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勇于面对及时适应新形势。笔者认为只有及时调整侦查工作程序中的工作中心环节把立案之前的初查工作环节作为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核心工作来抓,切实加大秘密初查工作在整个侦查工作中的比重,切实做好案件侦查工作的基本功,才能切实应对律师在案件立案之后就可直接介入的新挑战;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强制性措施只有在立案之后才能采用,再加上现在检察机关从上至下都严格要求查办职务犯罪必须“凡立必诉”的形势,笔者认为无论从避免冤假错案还是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言,立足于“不破不立”这一原则在初查阶段把有关涉及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范围、案件性质、案件事实、损害后果等重头戏唱好至关重要!这一新形势带来的新变化、新要求足以说明初查工作在整个侦查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关键地位。

笔者认为为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秘密突然性,在秘密初查阶段可以借助有关纪律监察部门、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统计、安全质检等纪委、财政经济金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名义,参与到上述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监察组、督导组、视察组或工作组里面去,以到发案单位进行诸如纪律、税收、财政、审计、物价、金融、产品质量、安全环保之类大检查或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顿检查等工作为名,以检查组或工作组开展正常工作为由,要求发案单位进行有关工作汇报、提供有关工作档案资料包括工程进度资料、工作管理资料、工作制度资料、账务资料、会议资料、有关专业技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之规定资料、人事资料和有关资格资质证书,特别是要求提供对有关决策、有关问题、有关事故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讨论、研究、决定、处理过程的方案、决定、意见、办法等文字档案资料,并视恰当时机要求约见有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摸底了解或调查取证工作。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一是调查收集有关涉案单位资格资质证书和人事档案资料,机构类别、经营性质范围或职责范围,任免职务、选举任命或聘任委托授权履行国家机关公务职责即职权的文字档案资料,居民身份户口和工资档案资料等性质、身份、职责资料以准确判断认定涉案单位、涉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性质类别。这一环节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检察机关正在查办的案件线索是否属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部门立案侦查管辖的范围,若认定属于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管辖的范围就应当当机立断果断采取有关方案或行动措施立即开展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若认定有关嫌疑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要求,整个案件的查办工作就应该嘎然而止了。这一步工作有时很简单快捷,有时却相当的复杂疑难,特别是当有关身份职责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或不严格的时候,确实是很难判断的。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必须具有不枉不纵的优秀职业品质,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基础,具有较丰富的知识能力,具有较高的侦查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根据具体案件实际综合运用法律理论特别是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规定予以正确组合运用证据进行分析研究的能力,才能予以准确判断认定,才能避免办错案件,才能避免白用功。笔者认为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多重身份兼职的人员实施具体行为时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判断认定应以前文中作者提出的国家机关公务四个法律特征进行判断认定;二是调查收集证据证明有关涉案事实及其后果。这一步必须首先严格按照有关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理论、法律规定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有关行业法律法规的专门性要求之规定和行业鉴定,调集组织有关人员、技术力量和物质经费保障,紧紧围绕犯罪构成和立案标准进行有关罪过形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等全方位地调查收集证据,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判断确认渎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达到准确判断认定或排除已经发生的事实后果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规定即准确判断是已经发生了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行为还仅仅只是一般的渎职侵权职务违法行为的目的。这一步的工作量是初查阶段同时也是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最大的,不仅事关查办的犯罪线索是否涉嫌构成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而且关系到案件能否成功侦破。

五、立案侦查阶段的突破能力。

(一)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准确拟定侦查工作思路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侦查工作计划,特别是根据以需要达到的收集证据的证明目的为目标、以获取的证据材料为基础、以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岗位职责、与其初步接触了解到的其性格、年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家庭及社会人际关系(生活环境)、经济条件、个人爱好、心理强势和心理弱点等情况为背景制定讯问提纲,力争一举摧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一举成功突破案件。例如笔者在1992年承办过一件某集体企业发生的贪污案,当时由于有关文字资料包括账本都已被毁,在我去之前已由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聘请经济经营管理站的一名有丰富查账经验的老同志帮助重新建了账,但嫌疑人竟然连他何时担任领导兼财会人员的职务都不承认并辩解说自己一样职务都没有担任、一样事情都没有做过、一样事情都没有经手过。针对这一情况,我在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事先分析研究案情特别是根据已经了解到的基本情况分析研究其犯罪心理,然后把账本重新认真审查核实了一遍,发现了数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总收入多加上了几万元),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发案单位从经济经营管理站聘请来的专业会计人员指出了问题所在,获得了他的认可,把有关数据如实地减了下来(我的经验告诉我,办案时对涉嫌犯罪的数额绝对不能随便盲目图多,必须坚持在“求铁”即已获取达到立案标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且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才能“求大”即扩大战果,而且往往有时候实事求是地退出该退的一步之后还会相反带来更大的进一步即使案件得到意想不到的重大突破),经反复思考后确定了讯问方案。当问话开始的时候,我作为案件承办人没有采用发案单位事先精心布置准备好的就像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庭一样正模正样地审讯犯人的场面安排(当时,发案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和参加查账的人对他之前的一贯不合作顽抗态度感到十分愤怒,早就想借此机会狠狠地杀一下他的威风和气势),我亲自当着他的面泡了一杯茶并端着茶水来到嫌疑人身旁递给他,坐在他身旁以晚辈的身份先与他拉了一下家常(先减轻抵触情绪),告诉他由于工作繁忙前段时间经济经营管理站的同志把帐的总收入算错了,现按照实事求是、“有一是一有二是二”的原则已把多算上的帐给减掉了(随即就把账本递给他看。这样做是在更进一步消除其不合作抵触情绪的同时再进一步让他了解检察机关是绝对不会冤枉人的,即使是对涉嫌犯罪的人也是讲证据、讲实事求是的,绝对不会随便捏造虚假的事实栽倒他的头上来冤枉他。),接着把他的手轻握在自己的手中先从他手上的老茧谈起……当谈到他辛苦大半辈子好不容易当上了副队长、还不辞辛苦地兼任了财会人员时,看到他的眼里有了一丝红润、脸色也有一些动容变化,便不失时机、语气轻轻地故作轻描淡写地问起了他的职务问题,我当时是这样友善地笑着说的(我事后也觉得幽默有趣,经常回忆此事):“有很多事情由于身体健康和年龄、时间因素等客观原因会出现记忆模糊甚至会出现一下子想不起来的情况,这是所有人都会遇到的(先给他一个客观条件作为下台的面子台阶,提供一个现在讲出实话不会认为原来是故意说谎、态度不好的心理安慰理由以促使其转变态度),但有些事情是不应该忘记的比如说刚过去不久、所有在场的人都还在、又经过反复提醒和回忆是应该回忆得起来的。就以你在这个企业的工作来说,你既不是参加国民党反动派、更不是当日本鬼子汉奸去害人!这是共产党开办的企业,你是在帮共产党做事有什么不好意思说的呢?难道你还怕以后会‘变天’吗?(黑体字这一小段话语速有意放慢,几乎是一个字一顿挫,故意制造出一板一拍的庄严气氛和略显幽默的语气对他进行激将,当时在场的人听到这句话全部都忍不住笑了起来。)现在当事人都还在,大家不是都记得的吗(施加压力,提醒他现在到了必须说实话、而且是不说不行的时候了!)?我们检察机关办案的原则是不枉不纵!你不说我们也不会强迫你,经查证不是你做的事是绝对不会认定给你的,但出于对你负责有义务提醒你,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没有口供但有其它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的行为就可以依法认定处理!(更进一步施加压力。表面上虽明说是不在乎他是否开口,但通过提醒他不开口但有确凿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的行为就可以依法认定处理这一压力来对他进行暗示检察机关已掌握一定数量能够证明其犯罪的的确凿证据,实为欲擒故纵!)”这段看似很简单、很平常的一席话实际上是由减轻抵触情绪和心理防线强度以建立信任感打开心理防御大门进入其心灵为开端、以送台阶给面子为促使其开始逐步转变态度讲出实话创造条件、紧接着话锋一转施加压力迫使其思考应该讲出实话的必要性、再进一步施加压力最终迫使其认清形势不得不讲实话这一层层递进逻辑关系严密构思组合而成,只因在双方谈话的过程中及时抓住了嫌疑人已经心理动摇的时机让他真正感到了尴尬、真正触到了他的心灵,使其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他红着脸情绪激动地如实回忆了任职职务、任职时间,对重新建的帐认真阅读核实后签字认可,并对原来一直否认的几笔关键的涉及其涉嫌贪污行为的单据予以承认并在单据复印件上签字认可,最后我仍然轻轻地笑着问他:“你按照自己的职责来衡量一下你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嫌疑人红着脸也笑着说:“不管是从领导还是从财会职责来说都是贪污嘛!”从此,一直到案件终结,嫌疑人都没有再负隅顽抗和狡辩、一直都是保持很配合的良好态度,检察机关也是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才提请对他采取强制措施。该案一审判处其7年有期徒刑、二审因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改判为4年有期徒刑;又如笔者在1997年承办某国营企业出纳模仿其厂长笔迹伪造收据贪污数万元并嫁祸给厂长还恶人先告状的大案,在第一次到嫌疑人家通知其第二天到检察机关配合开展有关工作时,在她家里漫不经心地随便拉了一下家常、顺便问了几个似乎与工作无关的问题,坐了不到十分钟就走了。但这几分钟时间却了解到她正值青春妙龄、才刚谈了一个男朋友、她的母亲虽是财会人员但对她的涉案行为并不知情。由于当时并不能确定就是她所为,也不能排除不是厂长所为,所以当晚我设想了三个不同的方案思路,其中一个思路是以她所为并讲出了我们最需要的那种情况时的方案:以她是举报人为切入点拉开询问工作的大门、以她讲诉的厂长开具收条出具收条领钱的地点时间及是否有在场人为最重要的关键点(几乎就是判断确认或排除真正得钱的人是或不是谁的最关键问题或说不清楚导致初查不下去的问题)、针对她正值青春妙龄和刚谈定男友这一点作为询问时其发生负隅顽抗之际摧毁其心理防线的进攻点、以笔迹鉴定为助攻器(省公安厅鉴定为模仿,但遗憾的是收条字数不多太少,就因为字太少难以进行比对鉴别到底是谁所写。当时事发之后人人看了收条都认为就是厂长李某某亲手所写,就连李某某的至亲都多次登门劝他认了说他肯定是时间长了记不起来。而被模仿者开始好长一段时间都被蒙住了,他事后说当初事发时他是左看右看反复查看辨认都认为像他写的字还真的差点就想背黑锅自认倒霉了事,若不是最终有一天因为他突然想起其中一个字按照他的书写习惯绝对是写成繁体字这一多年坚持下来的不为外人所熟知的特殊书写习惯提醒了他,让他有勇气坚持到底都不认帐,而且也就是因为这一个字的特殊书写习惯才想到去进行笔迹鉴定)在脑海里拟定了工作思路。当正面接触开始时热情地请她作为举报人先讲一下当时厂长开具收条领钱时的情况,当这一非常关键的一个重要事实经过(不管她讲的是否是真还是假)证据点被不动声色地记录固定之后,我一下子就轻松了一大半,立即出她意料之外、义正词严地对她明确指出她这个所谓的举报人才是真正的犯罪行为实施者并要求她立即把脏款全部退出来。嫌疑人一下子就当场楞住了,但却随即反戈一击提高声音说她才是举报人怎么反过来说是她所为?还问为什么不进行笔迹鉴定?我对她的无理辩解早在意料之中,镇定自若、不慌不忙地按照事先构思好的思路方案有力、有理、有据、但也有节地对她一气呵成地进行了法律政策思想教育,并不失时机地把笔迹鉴定作为一种有力证据出示给她看……在最后,我轻轻地但却是有力度地拍了一下桌子,向她坚决表明:“我们掌握的证据是确凿的、认定你伪造收条贪污公款是实事求是的、我们对你的态度是坚决的那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我们对你的要求是明确的那就是必须立即全额退还赃款、你若仍然坚持负隅顽抗那我们对你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不仅是必须而且是果断的!”说完我威严地看了她一眼就走了出去,让助手继续进行剩下的辅助性工作。结果当天她就承认交代了她当时经过精心准备之后模仿他人笔迹伪造收条贪污公款数万元的犯罪事实,并在第三天就全部缴清了全部赃款。该案犯罪嫌疑人因认罪态度很好且及时退赔出全部赃款被判处缓刑,真正体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我党和国家法律政策的正确性。

(二)灵活机智、有勇有谋的讯问能力。必须具备熟练掌握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犯罪心理学和有关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等业务技能,具备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充分有效组织运用现有证据讯问的能力,具备善于观察犯罪嫌疑人心理动态的能力,具备及时根据讯问发展动态准确捕捉战机、灵活机智地迅速调整讯问方案,审时度势、不失时机、切中要害地发起心理攻势一举成功突破案件的能力。例如在2009年承办某单位发生的滥用职权案时(此案涉及到经济问题),尽管在讯问时嫌疑人坚持说他没有贪污问题,但我在笔录做完之后让嫌疑人看笔录快看完之时,从几个细节准确地观察到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已处于崩溃的边缘,心想何不趁热打铁再激将他一下以催化他心理防线崩溃的速度,于是就明确告知他:“刚才你已看到了,你们单位的所有账本包括原始单据我们都已经完全调来了,我们现正在审查你们单位的全部报账资料和所有经济往来项目,有没有问题对我们长期查账办案的人来说一看帐就全部知道了,特别是那些按照财会制度纪律和有关审核报账程序要求来判断一眼就让人感到子虚乌有、莫名其妙、经不起反复推敲的问题是很容易查出来的,与其让我们对你指出你的问题所在还不如你自己早点说出来争取主动好得多!”他看完笔录低着头沉思一会儿后抬起头来就主动交待了他巧立名目将其到某娱乐场所私人消费的1100元虚开成会务费报账贪污的事实,该案打开突破口之后,他在以后回忆起来并主动交待出来的事情就更多了。此乃实实虚虚也:第一实是检察机关确已掌握了账本。第二实是明确判断出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第一虚是大量司法实践表明有经济犯罪企图的人特别是领导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往往会利令智昏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虚开出一些明显令人匪夷所思的账务单据报账,但这个案件有没有这种情形并不实际掌握。第二虚是进行试探性的火力侦察,进一步观察分析判断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的程度,虽说进一步加快其心理崩溃的速度和程度是必然的,但是否完全崩溃及完全崩溃的时间难以准确把握,也就是说对嫌疑人是否真正完全崩溃或是否会当即就交待问题并无完全把握;又如1993年笔者参加云南省委政法委督办并由本地区委政法委组织的联合工作组承办某强奸案,由于当时距案发之时已是几年之后,现场早已被毁坏,当时公安机关提取的唯一留有现场痕迹的被单已被毁,只留下了一个有关被单上精斑痕迹血型的检验报告但却是被害人的丈夫和犯罪嫌疑人同为A型血的结论。面对这一困境,办案人员充分发挥了灵活机智、细心观察、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战果――当办案人员到嫌疑人家向其妻子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时,嫌疑人妻竟然出乎办案人员意料之外忿忿不平地说:“这是诬陷!公安机关几年前就来查过下了结论说不是强奸!我告诉你们到最后我是不会轻易放过他们这家人的!”我们当时还以为她是气急败坏之下想要报复受害人一家,忙着做其思想工作,更没有想到的是嫌疑人妻对我们解释说她是要控告受害人一家当时把她丈夫打伤了。初次听到这话后我们还松了一口气,可下次去又听到嫌疑人妻还在忿忿不平地说过段时间还是要控告这家人,我们心里就在想她丈夫当时是正在作案之际被人当场捉住才被打伤的,怎么倒还有理了呢?觉得很是奇怪。但没有想到的是我们下次再去时又再一次听到这话,这时我们几个办案人员就觉得她话中肯定有话莫非她手里还保存着当时她丈夫被打时的衣物?不然的话她有什么证据敢于如此理直气壮地说出要控告被害人一家?想到此,我们几个办案人员一合计,就针对嫌疑人妻的心理需求设了一计,然后找个借口到嫌疑人家去说还有一些事情还需调查核实,有意装成稍微有些垂头丧气的摸样,并在话语中暗示对查办她丈夫这个案子有点难查的话,当看到她欣喜异常之际,我们就对她说:“为了公平,我们对举报人的举报必须进行查证,但同时对你现在提到的你丈夫当时被打伤一事我们也要查证,但你得向我们提供一下能证实你丈夫当时被打的证据吗?”嫌疑人妻一听这话高兴极了,马上起身进到里屋拿出一包衣物来给办案人员看,说:“这就是丈夫当时被打时穿着的衣服裤子,一直保留到现在,就是想等到这一天通过你们政法机关向那一家人算账的!”我们若无其事地当场就提取了全部衣物。经检查比对核实,嫌疑人当时穿着的衣物上留下的血迹、分泌物和被打的痕迹与受害人陈述、受害人丈夫所述及当时闻信赶到现场的人看到的和嫌疑人被送到医院救治时医生和邻床病人看到的是一摸一样(大家都认为像这种胆大包天在光天化日之下入室强奸妇女并被亲夫当场捉住痛打一顿的事确是第一次遇到过,所以印象特别深刻),从而有力地证实还原了发案当时的现场情景,有力地揭露了嫌疑人从一开始就一直坚持的当时与被害人没有任何身体接触的谎言!这对苦于因时隔多年之后、一直寻找不到能证实当时情景的有力物证而几乎使案件面临夭折的办案人员来说,起到了有力突破案件的关键性作用!该案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决犯强奸罪并处7年有期徒刑。

(三)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指导,围绕本案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犯罪行为完整收集整理证据,正确组合运用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最终侦查终结案件。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单纯的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行为并不多。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厅负责人向媒体指出,近年来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渎职失职掩盖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者相伴而生。笔者认为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贪利型的渎职侵权犯罪。此类型犯罪案件往往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相伴相生。这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司法会计学和会计法知识,熟练掌握基本的查账本领,根据笔者曾长期从事反贪侦查工作的经验之总结主要是掌握账务收支平衡原理,掌握和熟练运用帐(帐页)证(会计凭证)相符、帐帐(有经济相互往来关系之间的账册)相符、证证(同一号码的几联单据)相符、帐实(账册及会计凭证所附单据等账务资料与仓库保管、购买实物或领用人领用实物钱款、实际报账金额相符,实际发生的行为事由是否符合发案单位业务范围或是否是属于正常派遣所为等)相符原则进行查账,注意收集发案单位业务范围、审核报账程序手续及其报帐资料要求等财会报账审核纪律制度资料,具备善于发现奇异数字、时间、金额、地点、物品或内容的观察力。例如在1991年笔者承办某乡食品站两个工作人员(站长、副站长)伪造、变造交售生猪奖售化肥粮食单进行变卖牟取暴利的贪污案件时,当时嫌疑人也是不承认有贪污行为。办案人员就到各有关乡镇粮管所、供销社查阅有关使用交售生猪奖售化肥粮食单购买粮食和化肥的账务资料,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这二人伪造、变造的交售生猪奖售化肥粮食单中有好几张填写的生猪竟然都是一头猪就有一千多公斤重,办案人员就是以此为突破点撬开了嫌疑人的口,从而一举突破案件的。又如2009年查办的某滥用职权案件中,嫌疑人就是在收受财物接受吃请等贿赂后滥用职权把已被其发现并拒绝签字报账的不符合报帐程序要求即明显缺少必须具备的必备材料的报账资料予以签字报账;二是非贪利型的渎职侵权犯罪。重点是收集掌握国家制定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涉及发案单位和行业的监管类法律法规、具有强制约束性的行政规章制度和方案措施办法等。

(四)以案查案深挖窝案串案切实反腐倡廉,以案养案储存案件线索克服线索发现难的问题,保障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科学协调发展。通过查办案件发现案中案、或利用犯罪嫌疑人企图立功减轻处理的心理有效发挥法律政策攻势促使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线索,以达到“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这样一种发现线索、经营线索、储存线索使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后继有力的良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良好的反腐败社会效果。

(五)善于总结经验教训的能力和胸怀。先贤们说得好“失败乃成功之母”,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针对失败错误之类教训总结说道:“人不能同时踏进两条河”。成功的经验确实是值得总结,但失败的教训中只要认真思考仍然可以总结出很好的办案经验来的,至少可以避免重复犯同一类错误。例如笔者在1992年查办某贪污案件时发现有一笔2万元的帐款来路不明、去向不清,十分可疑。但在花了大量的时间之后才查出实际上是其它单位借账户过路,与本案无关,也未查出该笔账款有犯罪嫌疑。此经历我认真进行了总结并牢记在心,当几年之后本院同事在查办某乡何某某案件时同样遇到这样一类久查不解之难题时,我在案件分析讨论会上提出借账户过路这一思路被采纳,从而使这一花了大量时间和人力、反复退查都未能解决之难题最终迎刃而解。

(吴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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