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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放纵酒后驾驶 伤害他人自己获刑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9-08-22 15:26  作者:郭茂  责任编辑:虎伶俐

2018年12月13日23时许,祝薇(化名)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昭阳区二环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昭阳区二环南路中段时,与道路中间因交通事故滞留的行人马某、吕某、王某相撞,造成马某、吕某、王某三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近日,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昭阳区法院判决祝薇(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祝薇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调查过程中,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分析后认定:祝薇(化名)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昭阳区二环南路中段时,未注意到因交通事故滞留的行人,与马某、吕某、王某相撞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祝薇(化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吕某、王某无责任。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祝薇(化名)系酒后驾驶,当场利用酒精呼气检测设备对祝薇(化名)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因其存在醉驾嫌疑,民警将其送至昭通市中医院抽取血液,经抽取祝薇(化名)的血液送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祝薇(化名)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0㎎/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5月27日,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薇犯危险驾驶罪,向昭阳区法院提起公诉。通过审理法院认为,祝薇(化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祝薇(化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祝薇(化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祝薇(化名)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且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近日,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昭阳区法院判决祝薇(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祝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寄语: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机动车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是目前危险驾驶罪的高发原因之一。

目前仍然有一部分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酒后只要不被交警查到就“安全”。其实,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各位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幸福,请珍爱生命、拒绝酒驾,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通讯员 郭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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