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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你需要了解的相关权益

来源:法治南充  更新时间:2024-03-14 10:12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虎伶俐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顾名思义,就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节日。3·15是一个节日,也是一次展示,更是一次检阅。
那么对于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消费者有哪些权益、有哪些常见案例、如何维权,你知道多少呢?
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体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解析
直播购物产生纠纷
远隔千里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7日,山东菏泽王女士向高坪区消委会投诉称:其在某平台直播商城购买高坪某家具用品公司的床上用品存在瑕疵,要求退货,商家以清冼后不予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于是王女士向高坪区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货,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3倍赔偿。
【处理结果】
该家居用品公司提供了该公司委托深圳市某质检所对该类产品的检测报告,但不能证明该检验报告就是王女士购买商品同批次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高坪区消委会经过调解,该家居用品公司退还王女士购物款799元,王女士也对此处理表示满意。山东消费者与南充商家发生了消费纠纷,两者相隔千里,维权难度较大。接投诉后,消委会快速开展调查,最终经营者退还了王女士全部购物款。调查过程中,消委会未发现家居用品公司在这次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王女士的消费争议属于普通的消费纠纷,消委会对王女士要求的3倍赔偿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网络购物下的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订做商品、鲜活易腐、线下销售或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本案商品不属于上述除外商品,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
电动车消费引纠纷
消委出面妥善解决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6日,南部县消委会接向先生投诉,称在南部县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后,故障频频,要求经营者退换货,却被经营者以无法确认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现请消委会帮助维权。
【处理结果】
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电动车在多次维修后仍旧故障频频,存在在行车过程中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给向先生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车所发生的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或因商品正常损耗造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解读有关耐用商品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的规定,最终经营者同意为向先生更换电动车,并补偿差价1.8万元,双方达成一致,向先生表示满意。
【律师解析】
此案涉及耐用品的瑕疵举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如果无法举证,则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电动车在多次维修后仍旧故障频频,给消费者和他人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车所发生的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或因商品正常损耗造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退货遇不公平条款
现场释法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5日,西充县消委会接到孙先生投诉,称自己在某蛋糕烘焙店定制了一款蛋糕,并支付全部费用110元,因个人原因需退订所定制蛋糕,但商家以定制产品为由拒绝退款。
【处理结果】
西充县消委会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双方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指出,该蛋糕还未制作,商家却以蛋糕为定制产品为由,不能退货退款,排除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者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权益。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耐心沟通调解和宣传教育,商家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最终同意消费者取消订单,并退还了110元货款。消费市场的信心比黄金更重要,对经营者来说,清除不公平格式条款,也是为了维护包括自身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对消委会来说,要靠前服务、主动指导、积极调解,纠正各种消费潜规则,为消费者营造愿消费、敢消费的放心舒心消费环境。
【律师解析】
在此案中,该定制蛋糕并未制作。商家以定制产品为由拒绝退款,从客观事实来看,该蛋糕并未制作,不具有定制产品的专属性、独特性和不可流通性,也未产生经营成本。从法律性质上讲,商家的这种说法属于声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具体来讲,在该蛋糕尚未制作的情形下,消费者具有选择权,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商家的声明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则,即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维权途径
12315维权
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或者通过12315微信公众号进行维权。通过这些直接有效的维权方法与商家进行调解,同时管理部门也能对消费市场进行更有效的监管。
法律途径维权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要向工商、物价、技监、标准、计量、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大门,勇敢大方地迈进去!如果仍解决不了问题,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牢记维权时限
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1)“7日”规定: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如电视、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来源:法治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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