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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达到退休年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告

来源:昭阳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9-12-07 17:01  作者:昭阳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为解决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达到退休年龄职工看病难的问题,根据《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昭通市经济委员会、昭通市财政局、昭通市监察局关于关闭破产及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昭市劳社〔2009〕208号)文件精神,区政府于2009年12月3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达到退休年龄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依法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二)改制、关闭、破产区属集体企业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

二、参保条件

(一)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改制、关闭、破产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职工,均可参保。

(二)参保有关企业,必须提供原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分配花名册。

(三)参保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1份,红底半寸免冠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

(四)按照《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阳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昭区政发〔2003〕5号)文件改制、发放医疗(补助)费的国有企业参保职工,以及参照此文件改制、发放医疗(补助)费的集体企业参保职工,必须退回企业改制计发至参保后余剩时间的医疗(补助)费,方可参保。不愿意退回余剩时间的医疗(补助)费,视同自愿放弃参保。

(五)集体企业必须提供改制时职工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和资金分配花名册,方能帮助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办理程序

(一)企业改制重组的,由重组的新企业帮助职工办理。

(二)已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由原企业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选举两名代表,帮助职工办理。

(三)代办单位(代办人)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所需资料收齐,制作成电子表册,将所收费用上交区财政,报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再报区企改办完善相关手续后,转交区医保局制卡发放。

(四)申报时间:2009年12月25日前报区企改办。

四、组织纪律

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党和政府对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年老职工的关心。各相关部门必须严肃工作纪律,对符合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能参保。所有参保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而纳入参保的要坚决清除,追究处罚经办人(代办人)和经办单位负责人。

咨询联系电话:212241321248892124436

昭阳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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